(二)明确迁出地税务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工作职责 迁出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迁移条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是否变更地址,有无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申报期内应进行的申报是否已全部申报完毕,注销原因是否注明“跨区迁移”,要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迁移条件不得办理迁移手续。 迁达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着重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和开业日期,是否符合迁移条件,迁入地址是否真实,重点核实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明确是否同意迁入意见。不得将迁移户按照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迁入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日常管理监控。 (三)规范跨区迁移数据信息录入质量 迁出地税务机关要规范操作,迁入地址必须填写详细生产经营地址,如:青岛市×××区(市)×××路(小区、镇、村等)×××单元(楼座等)×××号,以便于迁达地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加强税源管理。 (四)组织进行待迁入和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清理 目前,对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和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单位要组织税收税管理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求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对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的清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将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按照A、B、C类管理原则,发送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办理迁入手续。 对经实地核查仍查找不到的,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并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纳税人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税收管理员,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按照认定非正常户工作程序办理。 2.对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清理,按照本通知税务机关跨区迁移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进行迁入操作,并保留该纳税人的迁出地纳税人识别号不变,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为迁移户办理注销,保留已办的设立税务登记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5]34号)中纳税人跨区迁移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7月3日印发 打字:肖波校对:征收管理处杨思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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