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37号 2007-07-0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我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综合征管软件V2.0以来,按照新的跨区迁移的工作程序办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在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延续、方便纳税人,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长时间处于待迁入状态、迁移户信息不完整、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质量。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区迁移的管理,现将跨区迁移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注销原因注明“跨区迁移”。凡是注销原因不注明“跨区迁移”的,税务机关不得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二、税务机关跨区迁移工作程序 (一)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跨区迁移资料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录入“变更原因说明”、“迁入地址”,选择“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迁出受理操作。 (二)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待核查迁移纳税人监控”发送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具体为:八区发送到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发送到征管科科长。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根据待办事宜中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按照A、B、C类管理原则发送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明确是否同意迁入及说明理由,并将落实结果录入待办事宜,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发送回迁出地税务登记管理岗待办事宜。 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岗和发票缴销岗要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的收缴。 (四)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作注销处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交回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以及办理其他手续前,要先到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对其税控IC卡进行一次授权。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内检查企业有无结存发票(有结余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全部做作废处理),并经授权后要求纳税人通过非常规报税进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 2.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在确认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内无结余发票,且进行最后一次注销抄税后,方可收缴纳税人的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登记《两卡收缴清单》或台帐,并在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发票管理环节签字栏内签署意见。 3.跨区迁移企业持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好的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迁出地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领取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使用。 (五)欠税应由迁出地所在税务机关进行清理,清理不了的进行欠税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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