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8
摘要:出口企业是指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无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退税企业。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五、工作流程和责任

  (一)出口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组织入库。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退税机关或县级退税部门提供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附件1)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向企业发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通知书》(附件2),并认真做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管理、调查核实和反馈工作。

  (三)省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格式下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信息,供各地核查时参考。

  (四)市级退税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每季不少于一次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征税机关;县级退税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不定期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税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反馈给省级退税机关。

  (五)征税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数据、退税机关下发的核查信息的核查结果及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其它情况,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要求的时间内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款反馈书》(附件3),反馈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征税、已征税和未征税情况给市级退税机关。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出口不予退(免)税等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偷、骗税等涉税犯罪的,由征税机关及时移送给稽查部门查处。凡国税机关未按本通知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的将依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局将按季度通报各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工作的落实情况。

  附件:

  1.《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通知书》

  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反馈书》

  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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