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发[1985]6号 1985-3-13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必须相应地改革科学技术体制。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中央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中国人民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我们要在本世纪末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并进而再以三、五十年的时间,使我国的经济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使人民的生活达到比较富裕的程度。振兴经济,实现四化,是全党和全国人民一切工作的中心。科学技术工作必须紧紧地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这个中心。 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和决定性的因素。随着世界新的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的源泉,成为建设现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的基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 三十五年来,我国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发挥献身精神,自力更生,大力协同,克服困难,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应当看到,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科学技术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病,不利于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能力,束缚了科学技术人员的智慧和创造才能的发挥,使科学技术的发展难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我们应当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尊重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 当前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在对国家重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改变过多的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脱节,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让为生产能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并使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纵深配置。在人事制度方面,要克服“左”的影响,扭转对科学技术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局面,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二 改对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经费的分类管理。 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同时,广开经费来源,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 对列入中央和地方计划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计划管理也要利用经济杠杆,尊重价值规律,并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和签订承包合同的管理方法。 对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主要从事这类工作的独立研究机构,应当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出口联营、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原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要逐步减少,争取在三、五年左右的时间内,这类研究机构中的大多数能够做到事业费基本自给。减下来的事业费,国家仍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对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逐步试行科学基金制,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其他科学技术基金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面向社会,接受各方面申请,组织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主要从事上述研究工作的机构,应争取几年之后做到科研经费主要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对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构,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仍由国家拨给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 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机构,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各类研究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均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 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科学技术主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应当充分认识和评价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在社会商品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商品,新的知识产业已经出现。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通过开拓技术市场,疏通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改变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成果的做法。科学技术系统运行机制的这一改变,有利于把研究机构和生产单位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竞争,使生产对科学技术的要求迅速成为研究的课题,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于生产。 要注重解决技术成果的配套、商品化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以提供适用技术市场需要的技术商品。要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要改变鄙薄经营工作的错误观念,培养关于运用技术成果开发产业的人才和关于经营技术商品的人才,并且适当发展技术商品的经营机构。技术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买方的需求,必须从各方面采取措施,激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经济实力。 要制订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保证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技术成果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国家不加限制。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持有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技术开发机构和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组织交流和推广,并酌情给予奖励。 四 调整科学技术系统的组织结构,鼓励研究、教育、设计机构与生产单位的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要鼓励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和各部委、地方所属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企业并入研究机构,或者研究机构并入企业。有些研究机构也可以自行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对这类单位,允许按一定比例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作技术开发基金。 在强调加强研究机构同企业联合的同时,要注意生产领域中重大的中长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对于从事这些研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经济上采取某些必要的调节措施给以支持。 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力量的同时,应当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且切实发挥熟练技术工人的骨干作用,广泛开发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大型骨干企业还要逐步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研究机构。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特别重视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以及解决工业化生产中的质量、可靠性、经济性、成品率等一系列工艺和设备问题。企业可以按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也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适当的技术开发资金。应当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国防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军民结合的新体制,在保证完成国防任务的同时,面向经济建设,加速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的转移,大力开展民用产品的开发研究。 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 五 改革农业科学技术体制,使之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各级政府对于重大的农业技术开发项目或区域开发项目,应打破部门、地区的局限,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各地要围绕农林牧副渔的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同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省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学校要加强合作,用较大的力量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且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的示范基地。要鼓励和推动城市各行各业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机构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同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密切合作,加强同乡镇企业、各种合作组织以及专业户、技术示范户、能工巧匠的结合,以点带面,积极做好供、产、储、运和加工等各方面的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要推行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技术责任制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办法,使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有所增加。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举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可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 六 合理部署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以确保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后劲。 在大力推进技术开发工作的同时,加强应用研究,并使基础研究工作得以稳定地持续发展。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研究工作,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评价标准。 应用研究是把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实用技术的必要环节,对于开拓新技术、发展新产业和革新现有生产技术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选择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课题作为重点,集中人力物力,争取尽快取得突破性的成就。 当代科学发展的事实表明,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往往为技术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技术的过程正在日益缩短。要重视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工作,尤其是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对于一时看不出应用前景,但对认识自然现象、自然规律确有价值的工作,也要根据财力的情况给以支持。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着重考察其学术意义和科学水平。 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也要根据需要加强应用研究。各方应当密切合作,人员相互兼职,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应当同人才的培养密切结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也可以建立一些确有特色的精干的研究机构。 七 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改善政府机构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独立的研究机构要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除国家委托的研究课题,以及由上级任命或聘任的院、所长外,计划、经费、人事的管理和内部的组织结构等,都由研究机构在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研究机构在上级拨给的事业费以外的纯收入,应以大部分用于事业的发展,余下的部分视事业费自立程度核定额度,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已经做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机构,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在研究机构内部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并加强民主管理。特别是要相应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可以由组长聘请人员或自由组合。 研究所的党组织应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促进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党委书记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热心科学技术事业,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国务院有关部委要简政放权,改善科学技术工作的决策程序,运用系统工程和其他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要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计划互相协调,密切结合。要研究、分析科学技术的发展动向与经济、社会的需求,制订发展战略和相关的各种政策。要做好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协调。要加强统计监督,建立信息网络,沟通信息。 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类机构,要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八 对外开放,走向世界,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技术开发工作要有一个转变,把引进技术放在发展生产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重要位置上来。特区和沿海城市要利用有利条件,成为引进技术的先行地区。技术引进要尽可能实行技贸结合、工贸结合,要重视专利、技术诀窍和软件的引进,还要广开渠道发展多种形式的国际间的合作开发、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国内有关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要同引进技术紧密结合,消化、吸收引进的先进技术,提高开发生产技术的起点,进而发展新的创造,提高自主开发的能力。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潜力的技术开发项目,要采取扶植政策,促其早日取得成果,进入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支持优秀的科学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合作研究,增加派遣出国学习、进修、实习和考察人员,聘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国工作。创造条件使那些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向国外开放,欢迎外国客座研究人员来参加合作研究。积极发展国际间的计算机联机检索系统,扩大科学技术图书的进口规模,加速国际间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及时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向。 九 改革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人员是新的生产力的开拓者。必须造就千百万有社会主义觉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的科学技术队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老一代科学技术专家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发挥他们在培养人才、指导研究、著书立说、提供咨询以及各种社会活动方面的作用。 要放手把大批专业造诣较深又富有朝气的中青年充实到学术、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来。要充分发挥五十多岁、四十多岁中年科学技术人员承前启后的骨干作用。要敢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要选拔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科学技术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尽快改变研究机构领导班子严重老化的现象,并且采取措施培养大批具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各类新型管理人才。 必须改变积压、浪费人才的状况,促使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现在许多中小城市欣欣向荣,广大农村商品生产蓬勃发展,不少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正在开发。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引科学技术人员到那里去工作。研究、设计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逐步试行责任制。科学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职,以促进知识交流和充分发挥潜力。 应当积极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逐步地切实地解决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报酬问题。要建立必要的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制度。报酬、奖励和荣誉要同个人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对有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 要真正做到尊重科学技术人才,就必须保障学术上的自由探索、自由讨论,使人们无所畏惧地去追求真理。提倡各种学派在百家争鸣中多作建树,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学术上的是非,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实践的检验,求得正确的认识,决不要再搞过去那种强迫推行一种观点、压制不同观点自由讨论的所谓学术批判。只有这样,才能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国家的要求完满地结合起来,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得到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体制的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十分密切,但又有自己的特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关务必精心指导。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切改革都应有利于实现这个目的,而不应偏离这个目的。在改革中,要充分依靠科学技术人员的自觉行动,尊重基层单位的创造,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种改革,都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试验,逐步推广,不要急于求成,不能强制推行。带全局性的重大改革,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区和军队的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深信,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新的科学技术体制必将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必将在发展科学技术、振兴经济、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大显身手,作出卓越的贡献。 中共中央 1985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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