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8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4
摘要: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5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四章 出口旧设备退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见附件5-1、5-2),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

  4.确认旧设备折旧情况的相关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收汇证明。

  第八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进行形式审核(不审核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所得税管理机关对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后,在《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第一联返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核实;由地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局负责核实。

  第十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数据(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的旧设备)同海关电子信息、外管局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调,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4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出口旧设备免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免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出口的旧设备为外购的,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1,下同),持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报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出口的旧设备是自用的旧设备且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上述资料申报免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免税不退税申报,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企业:

  (一)按规定予以免税的,企业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第十一、十二条所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或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二)按规定予以征税的,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四条接到企业旧设备出口免税申报后,税务审核人员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普通发票的函调格式见附件3(1-2)。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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