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80号 2008-06-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5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工负责。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认定和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第二章 享受退(免)税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如退税单证齐全,可申报办理该项设备的出口退税;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凡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退(免)税的认定 第六条 出口企业享受出口旧设备退(免)税政策,应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分工管理的原则,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其出口的旧设备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无须再次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综合岗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办理。非增值税纳税人未办理过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先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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