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卷筒式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8]229号 2008-08-14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7年9月起,省局在遵义市部分超市、商场、药店试点推行了卷筒式普通发票。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发票开具日趋规范,经营者、消费者用票索票意识不断增强,试点单位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税源监控,改变商品批发零售中普遍存在的不索票、不开票、以小票换发票的现状,逐步养成逐笔开具发票的良好习惯,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卷筒式普通发票。现就推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08年在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各大超市、商场、医药等商业批发零售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行,2009年逐步扩大到小规模纳税人。 二、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20日前) 1.深入调研。主管国税机关要深入调研,摸清辖区内各大超市、商场、医药等批发零售行业一般纳税人户数,使用收款机收款户数,使用卷筒票规格、年使用量及计算机开票软件功能(如能否实现日累计、月累计、自动清分现金及信用卡、购物卡消费、电子数据能否有效存储5年、能否通过介质存储电子存根数据等)情况。 2.广泛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向政府、社会各界、纳税人广泛宣传推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3.拟定方案。各市、州、地国税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行方案,并填报《推行卷筒式发票户数及规格用量统计表》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省局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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