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8]224号 2008-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机制,广泛宣传辅导。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基层管理人员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强化学习,领会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企业自觉申报纳税为目标,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同时,要通过网上宣传、征收大厅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强化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居民身份认定、税款扣缴等国际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的宣传辅导,将《税务证明》出具管理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作,逐步健全非居民税收信息库。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每季度交换一次信息、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一次情况,同时与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跟踪、掌握有关涉税项目的进展程度,摸清税源底数,从源头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使应收税款按时缴纳入库,确保国家主权得到维护。 三、具体事项。 1、《〈税务证明〉申请表》和《税务证明》电子版表样(纸质为A4纸型)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向基层征收大厅提供、并在本地税务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 2、“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刻制(尺寸、规格以总局文件为准),同时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税务证明》编码”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编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台账。 4、各市国税局、地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和年度工作情况总结,请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 各市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