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发[2010]14号 2010-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二、[条款废止]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