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4号 2008-1-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件) 序号 规章名称令(文)号废止理由 1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所代替。 2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 4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省政府令第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7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所代替。 5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 6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所代替。 7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已被国务院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所代替。 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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