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问题研究 学者观察 2018-03-06 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支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缓解社会组织压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财税政策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手段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个可取代的作用。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支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缓解社会组织压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科技类社会组织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问题,以小见大,探究财税政策是否完全发挥了政策当初预想的作用;有哪些政策需要改进。 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营利性企业相比,社会组织不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核心追求。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他们而言更加重要。但是针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税收负担重 1.税收政策没有将社会组织和企业作出明显区分,对社会组织征税的法律存在空白。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公益性宗旨而进行的非经营性的活动及所得免税;对其为实现宗旨而进行的商业性活动及其所得优惠征收。但在税种和纳税额上与企业并无区别,对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而言,显然有失公平与合理。 2.来自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支持性活动经费仍需缴税。科协作为枢纽型组织,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给予活动经费的支持。科技社会组织要向科协开具地税发票,就必须向地税局缴纳5.6%的营业税。由于市科协每年5—6月下拨活动经费,社会组织二季度账面会显示营利。按照规定,营利部分要缴纳20%的所得税,加上5.6%营业税,共计25.6%的税。政府为支持社会组织而拨付的经费通过征税的方式又收回四分之一,的确不够合理。 3.社会组织还要承受房产税的负担。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挂靠单位提供的办公室工作。挂靠单位是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且房屋为无偿使用。但是税务局每年却要向科技社会组织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部分税收政策不合理,支持力度小 1.税收减免政策力度不够。现行免税政策主要针对会费。而会费在科技社会组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到三分之一,会费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可谓杯水车薪。 2.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严重不足。《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该条例从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4年之久,当今中国物价水平和人均工资水平早已翻倍,几乎所有的基金会都无法不突破限制。在2013年之前,基金会还可以将人员费用以项目补贴的形式加以弥补。2013年开始,根据民政局年度检查的审计要求,需要把项目人员的工资单独提出作为行政费用。这样一来,基金会的人员工资再加行政支出不可能保持在10%以内。 (三)减免税申请过程繁琐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备案制度,但对于社会组织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没有操作性强的实体性规定。在实践中,备案有时间限制,且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审计及相关审核。社团办每年3月1号开始年检,4月中旬审计结果才出来,年检结果却不一定能出来。要在3月1号到4月中旬之间把所有免税申请手续办好,时间根本不够。所以几乎没有科技社会组织能够及时备案。减免税申请过程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申请的免税额度低,有效时间短。将免税申请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申请下来的免税额度相比,完全得不偿失,导致许多科技社会组织不愿申请免税。 (四)财务审计耗费资金和人力 目前,科技社会组织均要接受年度财务审计。调研发现,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来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效果并不好。反之,年度财务审计所耗费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对于科技社会组织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科技社会组织每年需要花好几千元做财务审计,对于资金本不宽裕的他们来讲是个不小的负担。 优化科技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的建议 科技社会组织多属互益性组织,服务对象是会员,与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群体有关。因此,财税政策不宜给予互益组织与公益组织等同的待遇。但协会、学会等科技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具有溢出效应,存在正外部性,具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因此,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社会组织发展并创造更大的公益价值,不应简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不给予财税支持。财税政策应该更具弹性,适当且灵活地给予支持。因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正确定位财税政策功能。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应紧紧围绕这些重点领域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支持与引导。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的发展状况,确定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对象,有意识地制定差别化的财税政策,调节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财税政策的保障、调节、引导及监督功能,给予科技社会组织激励性质的财税政策,确保补贴不影响社会组织自我筹资的积极性。 2.区分公益和私益税惠范围。 既要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将它与企业区别开来,逐步规范对社会组织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激励,扩展优惠制度,又要严格区分社会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将社会组织的商业收入区分为相关收入和无关收入,区别对待。对捐赠、各类资助和会员会费以外的其它收入,根据组织的不同性质科学对待。扩大目前可以享受流转税优惠的社会组织范围,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征收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互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收入征税;对公益组织的城镇土地税、契税实行免税,对互益性社会组织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减半免除房产税。 3.完善管理体系,落实财税优惠。 初步形成系统、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形式上的税收优惠落实为实质性的税收优惠;通过实行税收优惠分类管理,简化优惠申请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建立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在社会组织各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争取尽快将社会组织纳入“营改增”的范围;采用规范透明的财政补贴政策;统筹建立财政补贴、政府购买、会员缴费、服务收费、慈善捐赠及风险投资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经费保障模式;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集成效应。 4.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社团。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团体虽不属于企业,但是从业者人数、应纳税额和总资产等规模与小微企业极为相近。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延伸至社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社团,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滞后政策作出适时调整。 对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出于促进就业和有利于公益事业拓展的目的,排除关联交易后的工作人员开支可不列入10%的开支比例限制之内。 6.改进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解决了科技社会组织反映的不能自主选择财务审计机构的问题。但是,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需要再改进,年度财务审计不一定与年检同时进行,应当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的规定,如有必要可以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实行财审。 7.给予科技社会组织免税政策辅导。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这9项规定的内容有相当的专业性。建议枢纽型社会组织为科技社会组织开办相关讲座或培训,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科技社会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科技社会组织只有真正了解并掌握了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才能从中受益。 (作者、单位:李楠 国家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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