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因其经营性质特殊、营业收入规模大、资本密集,往往都属于当地重点税源企业,因此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和检查。笔者以在金融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容易出现的若干问题,来说明在此类企业汇算清缴审核中应特别关注的几个要点。 一、贷款收入的审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贷款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在会计期末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差额计入“贷款——利息调整”;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贷款减值准备”,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冲减“贷款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以合同约定的利率确定的利息金额作为计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日(含)以内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日以上的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予以冲回。由此可见,会计、税法对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税金额、确认时间、减值均有差异,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检查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下面举例分析利息收入的审核。 [例1]2008年5月1日,某银行向A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1000000万元,合同利率10%,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半年付息一次。假设该贷款实际利率为10%.A客户2008年11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5月1日付息一次50000元,2009年11月1日未付息,2010年5月1日未付息。 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每月末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1000000×10%×8÷12=66666.67(元)。税法方面按照规定于11月1日确认应税收入为50000元。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16666.67元。 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确认2009年5月1日以前的利息收入1000000×10%×4÷12=33333.33(元),其后利息收入测试计入资产减值。税收方面5月1日确认收入50000元,11月1日虽未收到利息但逾期未超过90日,也应确认收入50000元,共计应确认计税收入100000元。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100000-33333.33=66666.67(元)。 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方面利息收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收方面2009年11月1日确认的收入50000元逾期超过90日,应在当期冲回;2010年5月1日确认的50000元到年底也逾期超过90日当年不确认收入。年度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50000元。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金额大、数量多、种类复杂,是审查中的难点,但目前信息化程度高,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自动筛查,并可以用有重点的抽查相配合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债券类资产利息收入的审查 [例2]2010年4月1日,某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入一款10年期国债,购入净价98万元,票面金额100万元,票面利率4.5%,准备持有至到期,起息日期2009年12月1日,每年付息一次。2010年12月1日收到利息4.5万元。经计算实际利率5%. 2010年会计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98×5%×9÷12=3.675(万元)。 但在汇算清缴中,按照税法要求,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期2010年12月1日确认收入,为2010年4月1日购入后至付息日期止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金额100×4.5%×8/12=3(万元)。 申报时,作纳税调减3.675万元,其中3万元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的纳税调减,0.675万元为会计税法差异原因调减。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查 四、不征税收入的审查 五、工资薪金的审查 一是审查工资薪金核算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核算的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这也就限定了核算的范围应是企业正式选举任命的董事、监事等选任类人员和企业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类人员。目前,金融企业用工市场化程度很高,底层人员很多采用劳务派遣的性质,在用人形式上这类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服务的形式外派员工到金融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工在法律形式上与金融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应属于金融企业的劳务费而非工资薪金,这类人员费用不得在工资薪金中列支。在审查中应重点审查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以确定工资薪金的人员核算范围。 二是工资薪金发放水平。金融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普遍较高,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发放的合理性规定六项原则: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发放固定、调整有序;据实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有企业不得超过政府部门限定的数额。虽然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较为笼统,但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应用这六项原则进行工资薪金项目合理审查,应重点从工资水平是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和工资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两方面入手。例如,笔者在一次对某金融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平均工资明显偏高,并且工资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整。我们采集当地其他7家金融企业的平均工资作为行业工资水平比较基准,获取了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地区工资水平比较基准,经比较该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上述两比较基准。经过审查其工资制度的调整,发现该企业将原属于福利费的住房补贴变换名称作为津贴纳入工资发放,认定其工资薪金安排有逃避纳税的目的。鉴于该企业违反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责令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六、福利费的审核 七、呆账损失和准备金项目的审查 一是审查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项目,同时与税务机关审批的允许税前扣除呆账项目对比。查看金融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核销的呆账项目是否在申报时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是审查金融企业实际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照财税[2009]64号和财税[2009]99号规定的类别和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查看金融企业超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在申报时是否做调增处理。 三是审查收回已核销呆账。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批已核销呆账又收回的,应作收入处理,作纳税调增;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已核销呆账又收回的,由于前期已作纳税调增,当期不予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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