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居民供暖的企业可否放弃免税政策?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5-08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问:由于2009年开始,煤炭增值税率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增值税率为1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可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偏低,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还得缴纳税款。请问供热企业是否可以不办理免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问题涉及的供热企业有权放弃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该供热企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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