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需要,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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