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与离岸公司、红筹股上市。 假设:华为公司将注册地注册在百慕大群岛,其实际经营在全世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深圳。方案1:华为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缴税。方案2:虽然根据百慕大群岛的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认定为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全球所得纳税? 显然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我国的税收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从而,就可以对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国内的企业,对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红筹股上市 中移动集团——维尔京移动——香港移动——境内各省移动公司。(实际架构更为复杂,这里为说明情况做了简单化处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称之为“红色中国”,因此这种上市路线图称之为“红筹上市”,香港移动被称之为“红筹股”。中联通、中电信、中海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一列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以裕兴电子为代表的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均是按照这种模式实现间接上市的。目前这种上市模式,纳入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全称监管和限制。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4、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由于香港移动成为居民企业,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转让香港移动的股权,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应该就此缴纳预提所得税。2010年10月27日,香港移动的境外投资者转让香港移动股票,就该项所得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了预提所得税21.96亿元(一说:24.3亿元),是目前最大的一笔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 因此,红筹股公司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是双刃剑。 第三,明确几个概念。 因此,蓝筹股和红筹股不是对应的概念。 H股: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称得名H股。因此,可见H股公司的注册地就在内地,谈不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转让H股股票,当然的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例如:百威英博转让青岛啤酒H股股票,缴纳预提所得税4.52亿元。 专题五: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 如果非居民在境内构成了劳务的常设机构,则按照营业利润纳税,即:按照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首先划分境内、境外所得,其次,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美国某公司派专家为境内某汽车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共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美国专家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则认定为常设机构,由于咨询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因此该企业应该按照1000万乘以预计利润率30%(假设预计利润率为30%),再乘以25%的税率来征税;反之如果美国公司在境内提供咨询劳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协定待遇,该项所得中国不具有征税权。 2、混合合同的判定。 但如果上述人员提供的服务是通过该非居民企业设在中国的某固定场所进行的或通过其他场所进行,但服务时间达到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标准的,则构成了常设机构,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所得应执行协定第七条的规定。 即:如果达到常设机构标准的,则技术服务费执行营业利润条款;如果达不到常设机构标准,一律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两者必居其一,甭想占便宜。防止非居民将特许权使用费分拆为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劳务费用,而劳务费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从而适用税收协定待遇,少缴预提所得税的目的。 3、派遣与劳务。 例如,日本公司与境内A公司合资设立合资公司M公司,日本公司派遣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经理,日方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均由日方公司代M公司支付,M公司转付给日方企业。此时,日方人员的工作成果均向合资公司负责,这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应当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反之,日本公司如果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该副总经理负责技术工作,其工资或大部分工资均由日方负担,其工作责任与风险对日方公司负责,例如,该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基础为50万美元,而合资企业支付给日本公司为100万美元,如果该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则构成了常设机构,中方有权利对日方取得的转付价款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营业代理人 关于常设机构判定问题,是双边协定中的重要课题,以上仅仅简单的就常见问题进行了简单归纳。 专题六: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区分 属于境外所得。但是由于其是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仍然有征税权。 如果美国企业卖货物给中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国税务当局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就没有征税权了。 (二)提供劳务所得 问题2: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征税呢? 如果申请双边税收协定待遇,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不征税。 问题3:营业税的境内所得概念是否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因此,营业税的境内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所得概念不同。 (三)转让财产所得 解决:老外在中国有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取得收入亚征税的问题。 (四)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均按照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地确认。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将该项股权转让给另一个非居民企业或个人。 3、非居民通过设立中间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从而逃避预提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限定。关于刺穿公司面纱的反避税问题,将另行专题解读。 (五)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分配企业所在地确认。 国税函[2009]81号和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则针对利用税收协定享受股息低税率问题进行了反避税意义上的限制。81号文件除了规定享受协定待遇应该报送多项资料外,更是规定在派发股息12个月内的任意时候,非居民持有股份比例均必须达到协定规定的持股比例,而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 新所得税的颁布,将正式取消该免税条款,引起了几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外关注。 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区别情况决定是否征税。 第二,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个人所得税,此项法规仍然属于有效文件,因此株洲的南车时代发布公告称,由于自身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股息红利的具体政策,将另行专题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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