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了贵单位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我局编写了《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明确2011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要求,望贵单位认真阅读,并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的填报有关纳税资料,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保准确、顺利地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汇算清缴的重新办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六、汇算清缴延期纳税申报的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七、汇算清缴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办理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违反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附送如下纸质资料。 一、附送资料种类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 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财务报表; 采用电子申报(包括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的企业,不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需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应附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相关的纸质资料(不同项目涉及附送资料的相关要求、表样等,可通过“西城国税”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情况如下: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3、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5、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6、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7、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8、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9、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有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13、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规定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 1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的企业 二、资料附送要求 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附送的各种资料,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包括附送的各种表格),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部分 重要涉税事项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对于列入事先备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的,或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涉及补税的将追缴其相应的税款。 为保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或审批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所得税备案类或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于 2012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2012年5月31日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具体各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下的“减免税”栏目的相关内容。附送资料一律采用A4纸,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一)事先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目前仅“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就此税收优惠提出申请,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与国税局进行信息交换,因此我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该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申请。 (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下列所得税减免税项目需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才可享受相关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取得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2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7、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0、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1、其他(军队保障性企业等)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以下项目已在本辅导材料第二部分“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中述及)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8、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具体要求可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模块的相关内容。 (一)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类型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 (二)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1、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1)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2)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2、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三)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1、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受理时限 无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还是采取纸质申报方式,只有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报送相关资料后,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方能在税前扣除。为了不影响企业2011年汇算清缴申报,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建议企业最好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专项申报。 2、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报送的资料 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我局办税服务厅文书窗口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 (3)《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3); (4)损失证据资料; (5)《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见附件4,仅以损失类型编码1-3-1为例), 以上资料均加盖企业公章。损失证据资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的填报要求及举例 为了提高资产损失受理效率,便于企业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接资料,缩短企业报送资料的等待时间,我局单独设计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以下简称《明细单》),作为《提交资料清单》的补充资料,按照不同损失类型已设计了多种《明细单》模板,《明细单(A类)》适用所属年度为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损失,《明细单(B类)》适用所属年度为2008至2010年度的损失,《明细单(C类)》适用所属年度为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损失,企业按照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的《明细单》模板,按照《明细单》上列明的提交资料项目名称准备相关证据资料。企业可通过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栏目中选择下载适用《明细单》的模板。 需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损失的企业填写《明细单》时,当涉及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及股权投资损失情况时应逐笔填报《明细单》。《明细单》要逐笔顺序编号,放在每笔提交资料的首页。该《明细单》中需要企业填写的内容包括“明细单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损失金额”、“损失所属年度”及“提交证据资料的页码范围”,并在“纳税人应提交资料”处划“√”表明企业相关资料已报送。企业经办人对填写项目及附送资料进行签章确认,填写提交资料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按照《明细单》项目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接收相关资料后,我局尽量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核对无误的在“资料核对情况”处划“√”,签字确认应报送资料已齐全。 因企业资产损失情况不同,“损失所属年度”内可能会同时存在多种损失类型或同一种损失类型下存在多笔损失的情况,因此需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损失的企业应填写多张《明细单》。比如企业2011年度发生的专项申报损失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2笔,应按照债务人的不同填写2张《明细单》;股权投资损失2笔,按照被投资方名称的不同填写2张《明细单》;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填写1张《明细单》;共计填写5张《明细单》。“损失所属年度”内的5张《明细单》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类型进行加总,以此数据填写《专项申报表》的损失金额项目。如“损失一级明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有2笔损失,需将2张《明细单》的损失金额加总后的数据填写在《专项申报表》中第4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损失金额”栏内,其他损失类型以此类推。《专项申报表》最后一行合计金额为全部《明细单》的损失金额的加总数。 (四)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规定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对我局所辖的总机构 ①该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将资产损失情况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我局进行申报。 ②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 (2)对我局所辖的二级分支机构 该类二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一并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 (3)对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不在本市的我局所辖的三级分支机构 该类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一并向我局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 2、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项 纳税人在准确、如实填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若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出现负数,同时报送《企业退税申请书》到办税服务大厅,提出退税申请,我局将按相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办理退税的具体要求和报送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内容。 四、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需填写完整,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应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四)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在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纳税人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七)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一般情况不能进行零申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存在收入、成本、费用均为零的情况,因此网上申报已对零申报进行监控;零申报纳税人须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至主管税务所说明原因,由管理员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签字后进行手工申报。 第四部分 咨询及辅导 一、纳税人获取辅导资料的途径 为了便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bjsat/qxfj/xc/)或在“百度”、“google”等搜索网站搜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过点击“分局频道”下的“西城”链接进入“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所得税管理”模块进行了解。“所得税管理”模块下包括了“新申报表”、“汇算清缴”、“减免税”、“资产损失”等栏目,分别对新申报表的填报、汇算清缴规定及要求、减免税备案(审批)以及资产损失备案等涉税事项进行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操作。报送资料中所涉及的表格,纳税人可通过“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网站的“下载中心”模块进行下载。我们会定期更新内容,具体指导纳税人做好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对外咨询电话 纳税人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第二税务所:66027635、66027637 第三税务所:66027641、66027642 第四税务所:66027680、66027681 第五税务所:66020836、66027684 第六税务所:66027636、66027640 第七税务所:66027626、66027630 第八税务所:66027674、66022718 第九税务所:66022398、66027659 第十六税务所(原宣武第二税务所):51252019 51252020 第十七税务所(原宣武第三税务所):51252026 51252031 第十八税务所(原宣武第四税务所):51255185 51255200 第二十一税务所(原宣武第七税务所):51251658 51255213 第二十二税务所(原宣武第八税务所):51255217 51251627 三、辅导培训 我局还将结合工作实际和纳税人的需求,组织召开金融保险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等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会。届时,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我局纳税服务科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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