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490号 1997-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9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直地税政字[1997]第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凡中央在皖单位和省属单位投资参股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再投资参股兴办的企业均作为中央和省属企业对待,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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