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印花税法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请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总体上继续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在适当降低税率、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完善税收优惠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 在二审稿税目税率表中,按照减税降费的要求,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买卖合同”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的征税范围。根据二审稿,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在税收优惠规定方面,一审稿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同时,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审稿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报记者 李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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