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5
摘要:国有、集体、商业、股份制、合资、外资、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号          2013-3-25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公平和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的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3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我省2013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内容分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其中指令性检查项目有证券和基金公司、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资本交易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有中介和培训服务机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银行和保险业。为了给纳税人自行纠正税收违规违法行为、消除和挽回不良影响的机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对检查项目重点检查前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纳税人范围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有开发或销售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和个人。

  (三)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四)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已发生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的企业与个人。

  (五)从事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培训组织(机构),办理移民及出国留学及其他中介、培训业务的中介、培训机构。

  (六)高收入行业的从业人员,如金融(含证券等)、保险、房地产、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石油、石化、电力(含核电)、烟草、铁路、民航、医院、高校等各类收入较高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各类经济主体的股东、大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类俱乐部人员和电台主持人以及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且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七)国有、集体、商业、股份制、合资、外资、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自查期间

  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自查自纠中发现以前年度也存在问题的,应自觉追溯以前年度。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为保障税收专项检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成效,我省各市、县、区地税局和各直属稽查局于3月底至4月上旬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发动自查自纠,请上述自查项目的纳税人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自查报告表可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下载/2013年海南地税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下载)。

  自查自纠自查报告表要求于4月30日前申报。4月30日前确实难以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办公室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月31日。

  四、自查自纠工作辅导等安排

  在开展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各市县区地税局和片区稽查局成立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有辅导组和复核组,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自查辅导和自查情况复核。请广大纳税人就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以及存在税收政策不明晰问题向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地税局12366电话咨询台咨询。

  五、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

  凡是主动按要求期限自查自纠的纳税人,可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或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检查发现有涉税问题的将依法处罚,从严处理。希望广大纳税人认真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控制税收风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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