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2.增值税减免
011问:我司销售一批尿素给客户,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铵和氨水等。

可见,贵公司批发、零售尿素为化学氮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化肥产品范围,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办理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012问:飞机维修企业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2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享受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优惠。

013问:公司向农民收购玉米,加工成玉米纤维销售。请问销售玉米纤维是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加工销售的玉米纤维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014问:公司生产销售以回收的废矿物油加工的油料产品,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生产企业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
等工业油料、已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并且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如您公司自产的油料产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015问:公司业务经营模式主要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称EMC)进行生产运行,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现与某客户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在客户厂区内投资建设生物锅炉及成套辅机设备,并提供生物清洁燃料,负责客户锅炉房运行管理,为客户提供生产用热力(蒸汽和热水),项目合作期为8年,在合作期满后向客户移交项目所有设备。请问上述业务能否享受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优惠?
答:《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
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如您公司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依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016问:公司从事垃圾处置业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
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该文件第九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
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
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如贵公司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17问:公司生产销售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
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符合以下条件并且生产原料中废旧石墨的比重不低于90%,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
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
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贵公司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018问:生产企业本年度实际安置的残疾人12人,超过职工总数比例25%,今年工厂一度停产,导致本年缴纳的增值税预计小于残疾人工资。请问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退还的额度最高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广东省为3.5万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综上所述,你公司如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年度退还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

019问:在农贸市场零售鲜猪肉的个体户,税局依法核定的每月销售额超过两万元,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该个体户零售的鲜猪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3)纳税人批发零售鲜活肉蛋的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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