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二)出口退(免)税
032问:外贸出口企业2012年2月出口一批农产品干货(香茹、笋干等),4月出口单证齐全作退税申报时,为什么申报系统提示为“免税商品”?该批出口货物还能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
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

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因此,如贵公司2012年2月份出口的农产品干货,满足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如下: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商品代码申报录入时,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显示“0”税率的,可人工录入实际征(退)税率和退税额,保存时会出现错误提示,请核对申报的退税金额是否正确后,继续作保存操作处理。
 
033问: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核销海关进口料件手册001号时发现有需作内销补税的边角料,已取得海关的报关单及完税凭证;此次核销的进口料件手册001号有未用完的料件需作余料结转,余
料转入进口料件手册002号。请问上述两笔业务应如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取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进口料件申报手续;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核销手续。

如纳税人发生进料边角料内销补税业务,补缴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后,应在补税之日起至次月(采取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料件申报手续,并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冲减进口料件。

如纳税人发生未用完的料件需作余料结转业务,在办理手册核销时发生进料余料结转,须在001手册用负数冲减对应的进口金额、数量,同时在002手册作正数录入对应的进口料件。

034问:公司是适用“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7月份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如何填开货物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
(FOB),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贵司以CIF价出口的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折算成实际离岸价(FOB)。

035问: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司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如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036问:公司是外贸企业,上月出口一批货物,请问现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最新的《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
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37问:公司请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请问现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是多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038问:公司是外贸企业,2012年6月5日出口一批货物,是否不需办理收汇核销?
答:根据《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比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注:“第一条规定”系指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
的电子核销信息)。

因此,您公司2012年6月5日出口货物,若在2012年7月31日前已核销,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如截止2012年7月31日仍未核销,无须再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039问:公司是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包括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请问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
答:国际运输服务是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3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结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第五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040问: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汇率?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业务的,需就其汇率结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
    
041问:我公司为进料加工生产企业,2012年6月份出口了一批货物,现部分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运。请问需要在国税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
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42问:外贸公司在国内采购原料后,将原材料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加工成商品,最后收回商品出口。请问该笔出口业务购进的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答: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
四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综上述,外贸公司出口上述委托加工的商品,必须按规定取得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免税手续。

043问:外贸出口企业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在12月和次年1月分两次出口该批货物。请问是否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不同年度的出口货物应分开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业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044问:某公司为新办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10月份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进口一批保税料件,当月没有发生出口业务。请问需在11月征收期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
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
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2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
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综上述,贵公司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取得进料加工手册,无论是否发生出口业务,都应在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045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门从事内地往返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请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
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从事的内地往返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046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本月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0,请问该货物是需视同内销征税还是按免税货物申报?
答: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可按以下方法确认该货物是应按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或是按免税货物申报:
登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菜单,录入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查询该商品的“特殊商品标识”。第一种情况,“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商品,即表示该商品是国家
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商品,需视同内销计征增值税。具体申报方法为:此类出口商品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其

他应税项目”中,录入申报数据。第二种情况,“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商品,即表示该商品是免税货物。具体申报方法为:纳税人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免税申报录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的“免税销售额”一栏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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