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三)企业所得税
047问:2012 年起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主要作了哪些内容的修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2012年第1季度开始),纳税人将启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将原报表第4栏 “实际利润额”修订为“利润总额”,并在表中增设“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际利润额”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等明细项目;总分机构纳税人填报的栏目,在“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增设“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两栏,使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的数据更直观,税款计算更方便明了。表格下载地址:珠海国税网—“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及相关表格”—“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5”。

048问: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3版在哪里可以下载?与V3.4版有何不同?
答: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版(下称V3.6版)升级的内容:一是增加了2012版季(月)报A类申报表、2012版季(月)报B类申报表,经测试可以导出XML文件,并且可以导入CTAIS系统;二是增
加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可以导出XML文件,但CTAIS中暂无导入模块。

V3.6.版可同时用于2011年度和2012年季度申报;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4版则仅适用于2011年以前的年度和季度申报,不能生成2012年的新版季度申报表。如用户需安装V3.6.3版,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3”路径下载。安装前,建议纳税人备份原数据,旧版本不用卸载,直接安装V3.6后可同时保留以前原有软件及数据。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的软件版本进行所得税年(或季)度申报。

049问:为什么在“申报征收”无法找到企业所得税季报端口?应如何在国税网站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
答:从2012年7月1日起,国税局将关闭旧版企业所得税网上季度申报端口,将网上年报和季报系统进行整合,统一以“网上拓展”模块为入口(旧版季报从“申报征收”进入)。请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
大厅http://app.gd-n-tax.gov.cn后,点击网页右上角功能菜单的【网上拓展】即可进入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2.点击主菜单上的“我要申报”链接,则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纳税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链接,在出现的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钮,会进入到申报表下载页面---点击“下载申报表”按钮下载表单---点击下载按钮后会弹出如下提示,单击保存,将文件保存到本地即可。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类和B类均有手工录入数据、从报盘文件导入数据两种方式数据填写方式。在打开的申报表右上角点击“高亮现有域”在浅蓝色的单元格填入申报数据或打开申报表后点击左上角的“导入”按钮,选择报盘文件。

4.没有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填写无误后,可输入登录网上办税大厅时的纳税人密码,然后提交申报表单。提交后如果出现版本效验异常的提示,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再在弹出的“提交已取消”对话框中点“确定”按钮。在申报表上方的黄色区域点击信任按钮,选择“总是信任此文档”,保存并覆盖原来的文档即可。然后再点击提交按钮,出现正在提交数据页面。提交成功后至此网上申报数据提交工作已完成,大概10分钟左右可到查询页面查询申报处理结果。

050问:我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微利,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由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请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可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点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因此,你公司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

根据《关于明确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要求的通知》(珠国税发[201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纳税人自行编制,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要求分项目提供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以上表格可在珠海国税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法规及文件。

051问:我司2010年向境外金融公司借入外债,贷款合同约定15年后以美元结算。2011年由于汇率变化,该贷款折算成人民币产生汇兑收益,请问该汇兑收益可不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综上所述,如你司贷款产生的汇兑收益符合上述规定,应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052问:我公司在2011年2月将已投入使用半年后的自建厂房进行扩建,发生的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
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053问:公司的固定资产达到使用期限,因报废清理发生的损失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
机关申报扣。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
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

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054问:公司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因管理不善报废,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
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055问:金融租赁公司哪些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
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056问:公司为软件企业,2009年和2010年已按规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2011年公司转型后,相关部门不予认定软件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要补回2009和2010年享受的减免税?
答: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
止其减免税。因此,你公司不予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目前,暂没有文件规定关于纳税人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后需要补回以前年度已减免的税款。所以,除另有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外,你公司暂时不用补缴2009和2010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057问:公司是2012年新成立的港、澳、台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请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吗?
答: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新的调整,基本内容为: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对下列3类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综上所述,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中一种注册类型,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058问: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你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租赁
期限内均匀扣除。

059问:公司现处于筹办期,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今年仅取得一笔存款利息收入。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笔利息收入是否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开办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所以贵司在筹办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当期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该笔收入应填写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第12栏“其他业务收入”下的“其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

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

060问:公司在2011年初与B公司达成互保协议,为 B公司担保50万元银行短期贷款。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我司替B公司偿还所欠银行借款金额及利息50多万。请问本公司为其担保造成的损失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你公司与B公司达成互保协议是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其因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经追索后,其所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企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并在申报所得税前提供证据材料。

另外,上述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