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061问:公司1月份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并取得收入360万,请问该部分收入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作免税收入填列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登记备案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属于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外,属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原则上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在汇算清缴期间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062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
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63问:企业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已完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在2012年的季度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号)的相关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
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064问:公司2011年成立当年被认定成为软件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065问:公司与广州外语外贸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聘用一批学生在广交会期间为公司负责布置会场和招待来宾,期间发生的为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如属于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备查资料可按原《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066问:公司某项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于去年进行投资转让,转让价为140万元。由于投资续存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总额为50万,请问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对会计利润作纳税调减处理?如何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
,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上述投资资产时,应以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股权转让所得为:

转让价14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40万元,会计账载的投资收益50万元,需纳税调减10万元。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项目调整。

067问: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同分摊协议,请问共同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
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068问:总机构向境内分支机构移送生产设备,要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包括以下情况: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的生产设备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计算企业所得税。

069问:公司2011年购买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今年3月收到20多万的债券利息。请问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为免税收入。上述规定中未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收入。又根据《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如符合财税[2011]99号文规定的,该笔债券利息则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70问:公司在2012年发现2009年有一笔支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重新申请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
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您司该笔支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追补至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计算扣除。

071问: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现将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当初购买时的成本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贵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072问:公司清算所得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填列《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贵公司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0行。

073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为何会下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请问哪些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
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因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鉴定,符合查账征收范围的,会在2012年调整为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具体范围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074问:公司9月份购买一批生产设备,货款已付,由于开票方原因暂时未取得发票,请问该笔费用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贵公司暂时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但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

075问:商店同加盟商共同推出电器促销活动。合同约定活动期间由我公司负担30%业务宣传费,请问这项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可见,关联企业之间按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企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解释,构成关联企业的其中一种情况
是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加盟商与贵公司是关联企业,对加盟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归集至您公司的部分,可根据财税[2012]48号进行税前扣除。若你公司与加盟商不属于财税[2012]48号文所适用的“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076问:公司第1、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到办税厅门前办理申报,现第3季度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时,却出现不能自动生成当年累计数影响税款正常计算,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季度预缴时可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如果纳税人在第1-2季度曾使用上门申报方式,第3季度再使用网上申报进行手工录入申报数据,将产生当季累计金
额不能正常累计的问题,从而影响当季预缴所得税计算错误。出现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解决问题:先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第三季度申报电子数据,再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模块,使用电子数据“导入”功能进行数据上传,完成申报。

077问:公司属于生产危险品的石油行业,预计今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将有结余,请问结余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
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7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因此,您公司应按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计提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078问:公司09年盘亏的一批货物已做损失处理,2012年找回该批货物,请问这批货物是应调整0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是应作为2012年的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因此
,贵公司应将2012年找回的这批货物作为当期收入,计入2012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79问:公司从事回收废弃润滑油,并采用精炼技术加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基础油、燃料油、汽柴油、沥青及润滑油等业务。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另外,《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目录包括综合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但要求产品的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因此,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080问:公司2011年汇算清缴期备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2年前三季度均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超过30万元,是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又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综上所述,您公司第四季度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并补缴当年前三季度已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由于网上办税大厅暂时未能支持此类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数的调整,请出现上述问题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调整后正确的电子申报数据和打印纸质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纳税。

081问:企业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局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
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中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当年为准。

082问:公司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及《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各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登记完成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文件规定优惠,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2-3-4-5-6-7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