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四)国际税收
083问:我公司现发生一项业务可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协定待遇,请问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
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第二条规定: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有需要的纳税人应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并持税务登记证件,提交以下资料:
1.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相关资料;
2.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向珠海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申请办理。
注: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下载地址:珠海国税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申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9号)下载地址:珠海国税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导航--国际税收。

084问:非居民企业准备从中国港口运输一批货物到国外,请问需要到国税备案吗,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25%吗?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
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
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注
: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地区,按照财税{2012}53号规定,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征管与发票
085问:目前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费种类有哪些?
答: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种类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086问: 我公司是澳门一家企业在珠海的联络代表处,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是否必须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同时,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第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您公司驻珠海的代表机构应该按以上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087问: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发生注册地址变更,请问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综上述
,个体工商户即使正处于停业状态,仍需按规定在变更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088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每月核定销售额为15000元,7月份征收期内未曾申报,但在拔打电话申报系统时却被提示已申报,是怎么回事?应如何处理?
答:我省国税征管系统在每季度终了后1日,会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采用系统自动生成该季度所属月份的申报信息。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申报纳
税业务:
1.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含当期核定销售额,以下简称“定额”),只需在季度终了后的增值税征收期内拔打8131100电话申报系统查询当季度所属月份的申报情况;
2.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已超过定额但未达起征点,应在发票核销或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时,对相应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补充申报,此类申报将不产生滞纳金。
3.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已超过起征点(含起征点),如拔打电话申报系统8131100仍可正常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征收期内使用电话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如电话申报系统出现“本月已申报”的提示音,纳税人必须在当月征收期结束前到主管办税服务厅前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新申报。否则,少缴税款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89问:公司生产的计算机机箱外壳是否需要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
纳基金。第三条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根据《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微型计算机应就以下范围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1、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2、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3、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4、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综上所述,您
公司生产的计算机机箱外壳不属于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范围。

纳税人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1.通过如下域名直接访问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大厅:
http://app.gd-n-tax.gov.cn(推荐使用IE浏览器);
2.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
3.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系统主页;
4.点击主菜单上的“我要申报”链接,则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基金缴纳义务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

090问:北京某企业承接珠海一项目设计任务,已办理外管证。现需向经营地领购发票使用,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外省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
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各1份,并附报以下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

091问:公司所属期12月增值税申报产生0.01元税款,听说现有规定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可以免征,请问这0.01元是否还需要在主表中填报?
答:根据《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
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进行申报表填报时,应正常填报申报数据,包括1元以下应纳税额数据,税务机关在征收时将予以减免。

092问:公司已申报所属期9月增值税并扣税成功,请问能否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凭证,具体如何操作?
答:广东省国税局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右上角的网上拓展模块,将鼠标箭头移至“网上开票服务”功能菜单,可以选择 “缴款凭证业务”或“退款凭证业务”菜单进行操作;
2.选择“缴款凭证业务”菜单进入缴款凭证业务区后,点击左边缴款凭证打印,进入缴款凭证(初次)打印页面,输入 “缴款年月”,点击查询,如果屏幕出现查询结果列表,用户可根据需要在查询结
果列表区,点击记录项左边,以勾选对应的记录,如全部选择或全部不选择,可点击信息列表区—全选/全不选,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显示”进入打印预览界面;
3.用户在打印预览界面可根据需要勾选一条或多条记录,点击打印,选择“确定”后,用户在本打印窗口可进行相关打印参数设置,点击确定,则进行缴款凭证打印;点击取消,则不进行纸质打印。

注意事项:
1.通过珠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即TIPS)缴纳或退付国税税(费)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
2.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缴(退)款记录最多保留
一年时间。如:2012年9月只能打印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缴(退)税记录。

具体涉税事宜,可浏览珠海国税网站“通知公告”—“最新通知”《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093问:在网上打印出来的电子缴款凭证是否可作为有效的会计入账依据?
答:《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490号)规定: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经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有效会计记账凭证。纳税人
如果需要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大厅前台办理。纳税人可登陆珠海国税网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最新通知”栏查看《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具体的操作说明。

09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导出一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请问如何将发票数据导出?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用于配合《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提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打印等功能,纳税人可在登陆珠
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税务软件”栏目中下载安装程序。

纳税人在核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纳税人应在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备份与恢复”中输入上次购买发票的相关明细,进行备份。
2.纳税人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的“购进发票录入——新增——保存”输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进发票明细。
3.将机动销售统一发票的备份文件导入到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数据导入——机动车发票数据文件——点击校验数据按钮——保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点击校验数据时提示格式不正确,纳
税人可以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中的“txt文件格式说明”的格式将备份文件进行修改。
4.点击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查询统计和数据导出——发票数据导出——未导出”中将文件导出并打印发票详细清单。

095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网上进行发票验旧?
答: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是为已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纳税人,提供网上导入普通发票开票数据,进行网上验旧。具体操作流程分如下5个步骤:
1.登录珠海国税网(网址:
www.zh.gd-n-tax.gov.cn)“网上办税大厅”→进入【发票管理】模块→在发票管理模块中找到【普通发票验旧】项目→在该项目的右侧“功能入口”中点击【导入】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导入”界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导入的文件→点击【开始上传】按钮将选定的文件进行上传操作。
2.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查询修改】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在受理号输入框中输入已录入的受理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3.导入未直接验旧数据保存后,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查询修改】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点击【确认验旧】按钮,确认后您所选择的发票数据对应的状态会被改变为“处
理中(等待分段汇总)”这时系统便会开始对数据进行分段汇总操作。分段汇总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处理中(等待验旧)”;验旧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验旧完成”,反之相应的状态会变成“分段汇总失败”或“验旧出错”。
4.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汇总查询】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在输入框中,选择受理号或者输入验旧的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有关发票的汇总信息→点击【打
印】按钮,预览《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点击【打印】按钮,打印输出《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
5.纳税人持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和填写《发票购领缴销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查验、税款稽核、购买新发票。

096问:个人销售蔬菜等农产品,现客户需要普通发票,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加强珠海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函[2012]5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初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属于销售货物,单笔或
当次累计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单笔或当次累计金额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税务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告知其应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我市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其第二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交如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
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是否改为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现有部分蔬菜销售环节也免税)项目)。

综上所述,您在第一次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后,仍需开具发票的,需依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2.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除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097问:公司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发生业务向客户开具只有三联的通用机打发票。请问应给哪一联给客户用作购汇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
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但由于目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有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没有相应的购付汇联。因此,需要使用购付汇联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购付汇联。

098问: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如何使用国税网站发票查验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验?
答:公司需查验由珠海国税发售的发票信息真伪时,可登陆珠海国税局网站“发票查验”栏,将对应的纸质发票信息逐项录入,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收款方)税务登记号、销货方(收款
方)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然后点击查验。如查询结果显示“您所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则可以初步判定这张发票是真实的,但如需进一步查验发票真伪,请持发票原件、单位证明(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到销货方(收款方)所属税务机关查验。

其中,如取得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开票金额”均需输入票面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输入销货方(收款方)税务登记号后,还需输入“开票税额”和“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则需在“开票金额”处,输入票面对应的含税销售金额。

099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由军队相关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能否属于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 规定,军队编制的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企业向军队相关部门购买有偿服务,应根据购买的服务内容取得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应发票。

100问:在税局领购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12]156号)的
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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