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业务问答

01问: 请问现时有哪几个省市实行营改增试点?
答:《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该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又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具体安排为:

序号

营改增省、市名称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

1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2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3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4

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1月1日

5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是指国家明确的试点区域,包括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安徽、天津、浙江、福建、湖北等九个省市。

02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开出的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如何申报抵扣? (此条失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2011年第66号)附件2第三点第7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
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一般纳税人通过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数据时,税额栏数据是根据金额栏数据乘以7%自动生成的。因此,贵公司应按本期可抵扣税额之和除以7%计算填写金额栏。

03问:公司是一间专门提供会展解决方案的展览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何时实行营改增?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
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如果是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行。

04问:某公司接受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请问实行营改增后,公司代扣代缴的税率是多少?是否涉及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您公司代扣代缴适用税率是6%。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05问: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每月都有一部分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而留抵,请问营改增后,公司的原留抵款项能否继续留抵?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广东为2012年10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发生的留抵成本款项,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

06问:软件开发企业受托开发的软件项目已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已在地税办理了相关备案免征营业税,且按照合同规定,已收到部分款项和开具了相应的地税发票,剩余部分将在明年完工时一次性支付款项并且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剩余部分款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能否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同时,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营改增后,可以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到主管国税局备案申请免征增值税,在项目完工时,就剩余部分款项开具发票。

07问:公司每年代扣代缴香港投资方的技术转让费,该技术转让费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只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营改增后,原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款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第四款规定,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如贵公司拟代扣代缴香港投资方的技术转让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试点纳税人须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08问:公司为运输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原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
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假如你公司在营改增后符合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应按照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并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申报纳税时填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09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5月签订了出租小汽车合同并且收到预收款,租赁期五年。请问营改增之后收到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
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又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三、四条规定,上述文件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因此,你公司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即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收到租金应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电子发票。

10问: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沿用差额征税?如何办理差额征税手续?
答: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
理业务等。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对于符合以上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在实行营改增后,可以继续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需要递交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到国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11号)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
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
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12问:营改增之前开具的信息技术服务发票,如在营改增后发生退款,需重新开具发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
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如发生上述情况,应该按规定向地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研发,营改增之后,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因此,若贵公司提供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技术开发服务,可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14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0月26日通过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开具了两张发票,并已在11月征收期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 年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15问:公司经营境外仓储服务业务,请问营改增后为境外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可否享受免税或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的应税服
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如您公司境外仓储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16问: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后,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快递发票给客户,快递公司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有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不含“邮电通信业”,即“邮电通信业”不属营改增范围。所以,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问:我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现销售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贵公司销售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8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份取得珠海某运输公司委托税局代开的税率为3%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
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贵公司上述在1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由试点纳税人委托税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广东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即本市试点纳税人取得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9问:公司是提供陆路运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兼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营改增后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办理?简易计税的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的业务。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除已明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其他暂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为3%,对方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0问: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凭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试点地区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21问:航空运输公司出租飞机给个人使用并配备机组人员,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
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出租飞机给个人使用并配备机组人员的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的湿租业务,并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2问: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现只刻有地税的发票专用章。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原地税备案的发票专用章吗?原在地税领购的发票使用期限到何时?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贵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含)起发生“营改增”
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印制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发票专用章,方有效。由于国、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需领购、使用国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先到公安局刻制、备案发票专用章。根据珠海市公安局2010年5月18日函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若需办理印章备案,应到所在地的辖区公安分局办理。

另外,根据省国税下发的关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准备工作指引(十)》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省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广东省珠海市道路客运限额发票至2013年6月30日)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

23问: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北京广告公司开出的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第一条规定,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另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该文件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因此,若贵公司提供广告服务过程中支付与之相关的广告发布费,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差额扣除。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同时报送《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并将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4问:公司从事广告服务,营改增前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营改增后是否需在国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缴?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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