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来源:珠海国税 作者:珠海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09
摘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

目  录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三、珠海国税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指引
四、珠海市国税系统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五、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简介
六、广东国税12366珠海市呼叫中心简介

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  货物和劳务税
1.增值税政策
001问:新成立的商贸企业,注册资金低于80万且职工人数少于10人,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局2012年2号)规定,新成立注册资金低于80万且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商贸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002问:专营农产品的个体双定户每月定额15000元,3月份的实际销售额(含税)为2.1万元,其中蔬菜销售1万元,大米销售了1.1万元,请问当月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我省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月销售
额20000元。您3月份的实际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以,如您销售蔬菜与大米能分别核算,销售蔬菜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只就大米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填报当月大米不含税销售额,即11000/(1+3%),在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填报当月蔬菜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

003问:我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餐饮企业的珠海分公司,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现销售外带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
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因此,你公司应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004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的款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拍卖行受托拍卖非免税货物并向买方收取相关款项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05问:药品生产企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药品既包括自产生物制品,又包括外购生物制品,请问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
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的产品中既包括了自产生物制品也包括了外购生物制品,应分开核算,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06问:公司5月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6月销售一台认定前已购进并且自己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请问如何征税?
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
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07问:商业企业收取供货方的推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
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照上述规定,如贵公司收取的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008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刚成为伊利牛奶集团的珠海代理商之一,收到伊利集团开出品名“纯牛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纯牛奶”,也适用13%的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贵公司代理销售的 “纯牛奶”如符合上述“鲜奶”范围,则属于初级农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009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杀虫灯,适用什么税率?
答:根据《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
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如贵公司购进的杀虫灯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税率为13%。

010问:公司将自产的空调移送到空调生产车间使用,请问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别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述,贵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进原材料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且不属于需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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