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等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8号 2014-6-2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取消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试验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试验区内申请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应当向试验区内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符合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到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自2015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取消试验区内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在试验区内取消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试验区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试验区双重身份企业在试验区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试验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双重身份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申请人提交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办理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双重身份企业换证、备案信息变更以及年报管理要求均按照试验区报关企业手续办理。 三、取消试验区内部分报关企业、双重身份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备案 试验区内AA类及A类报关企业、AA类及A类双重身份企业取消跨关区报关分支机构备案。试验区内管理类别为AA类及A类的报关企业、AA类及A类双重身份企业除可以在上海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外,也可以直接在上海海关关区外、我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业务。 四、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企业适用A类管理事项 区内企业申请适用海关A类管理的,应当向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将申请材料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海关业务窗口,申请材料包括: (一)《适用AA(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适用A类管理的决定。 本公告所涉的格式文本,企业可以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表格下载”项下“企业监管”和“企业分类”专栏下载。 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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