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3
摘要: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第三章 整理及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做到分类规范、目录清晰、资料齐全、编号统一、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第十三条 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收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相关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结论性文书原稿、审批稿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案件最终定性处理处罚不具有直接影响但反映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的文件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密级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稽查案卷可以不分正卷、副卷,但其中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副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按照正卷管理,并在案卷封面上标明。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知悉范围等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三)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四)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组成。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封面项目包括:案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案卷类别、案件编号、立案立项日期、办结日期、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密级等。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项目包括:文件材料名称、文号、序号、页号、页数、日期、备注、责任者。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注页码,正面编注在右上角,背面编注在左上角,空白页不编注页码。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原页码原样不变。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不编注页码。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文件材料;确需增减文件材料的,应当由案卷保管人员在备考表中注明。增添的文件材料,可以插入与之直接相关的文件材料处,或者放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并相应追加填写目录。

  第十八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可以采用硬卷皮装订保存,或者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入卷盒保存。

  硬卷皮由封面、封底、卷脊构成。

  采用软卷皮装订的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案卷编号依序装入卷盒保存。卷盒由封面和卷脊构成,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各册分别从第一页起编注页码。

  税务稽查案卷卷皮、卷盒尺寸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检查卷内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整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则,编注页码是否正确,卷内文件材料名称、数量与目录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剔除下列文件材料:

  (一)没有证明或者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完全相同的重份文件材料;

  (三)其他与卷内记录事项无关、确无保存必要的文件材料。

  对前款所列的文件材料是否剔除存在疑问的,由相关部门甄别后提出意见,由稽查局领导或者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装订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二)卷内有不可替代的容易褪色、消失的字迹等证据材料或者其他不利于长期保管的文件材料的,应当进行复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三)文件材料小于A4纸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应当加贴衬纸;横向粘贴的,字头应当朝向左边;票据应当码平粘贴;

  (四)文件材料大于A4纸的,右边与下边应当对齐,采取从里向外、从上往下的方式折叠;

  (五)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或者复制留存,邮票不得撕揭;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排除可能影响案卷装订保管、损坏卷内文件材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可以随税务稽查案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归入案卷;无法装订的,装入证物袋,标注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相关信息,用封条粘贴,放到备考表与封底之间。不能随卷保存的物证,应当另处存放,并与案卷相互标注相关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装订归卷,实物经所属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装订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并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

  (一)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五)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六)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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