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95号 1997-03-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6]5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收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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