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问答 答: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在税前据实扣除100元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元(100×50%),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是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答:并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列举的八项费用范围的,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增加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企业依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7.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 答: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1)自主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究开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究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4)集中研究开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要注意区分。 8.企业合作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答: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可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9.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答:对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0.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分摊加计扣除费用的对象是受益集团成员,且对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提出了四点要求: (1)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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