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集团集中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3)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 11.如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12.研发费用资本化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可却认为无形资产,但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发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计入当期损益。 13.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可否加计扣除? 答:不能。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减去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余额,就是计算加计扣除额的基数。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14.企业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答: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活动。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5.为什么要求企业专门设立台账归集研发费用? 答:研发费用的核算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审核比较严格,并要求:一是账证健全,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二是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或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加计扣除额;三是企业应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因此,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设置专门台账。 16.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可加计扣除额。如果研发费用是为各个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分摊方法应根据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占地面积、机器工时、人工工时、预计销售收入、预算支出等因素合理分摊。 17.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因此,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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