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 19.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0.企业超过计划时间(立项注明的研发时间段)的研发项目,其产生的费用是否可归集到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所列举的八大费用项目,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一条对企业应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因此,企业研发项目有变动,应及时变更研发项目立项相关资料,并重新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1.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2.企业如何申报加计扣除? 答:企业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2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如何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发项目计划书应载明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发内容、解决的技术关键、计划进度等内容。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24.政府科技部门如何对企业研发项目作出鉴定意见? 答:政府科技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判断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是研发项目并按程序进行了立项;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范围;是否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综合以上情况,出具是否是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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