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与利息 税率各不同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在现行税制中,股息、利息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对股息、利息征收两种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

在现行税制中,股息、利息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对股息、利息征收两种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不需要被投资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

利息收入,是指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存款、贷款、债券、欠款的利息等收入(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需要被投资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投资。

对于居民纳税人(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而言,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同一税种中,纳税人取得股息、利息适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均构成收入总额(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后形成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为25%,另对特定纳税人适用减免税优惠税率。

个人所得税,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其中,对个人持有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持股时间实行免征或减计所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取得储蓄利息暂免征税。

香港投资者取得股息、利息适用不同税率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而言,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同一税种中,纳税人取得股息红利与利息时适用的税率却不一定是相同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以财税〔2015〕125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即“基金互认”),内地投资者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对方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时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诸多规定。其中,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将收益分为股息红利与利息分别规定了适用税率: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债券利息时按照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于上述税收规定,很多人表示不解。所述股息红利与利息,都是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对于股息红利与利息,为何不都按一个税率征税,却要对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对利息按7%的税率呢?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税法的相关规定看。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从以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可见,香港市场的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应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香港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6年8月21日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除了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以外,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对于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六条“关于第十一条利息”再次明确: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而签订的《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香港投资者基金互认买卖基金的税收管理

据此,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取得的本文所述股息红利所得和利息所得,是按所得的性质(股息或利息)差异而非按投资者的主体(企业或个人)差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对香港市场的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均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的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债券利息,均按照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征收所得税是采取由支付方源泉扣缴的方式。纵观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购买内地基金的运作模式,虽然从表面看,香港投资者因持有基金而取得的收益(股息红利或利息),是由内地基金支付给香港市场投资者的,但是对股息红利和利息有实际支配决定权的是分配股息红利和利息的内地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内地基金只是接受内地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委托转支付而已。

因此,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取得的收益,在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由内地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在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由发行债券的企业按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此后,该内地基金向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和利息等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股息红利和利息的税收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还对两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对方基金份额的业务中,香港投资者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均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基金互认的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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