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 保险企业将按保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然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免征增值税,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法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新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一规定,但似乎表明以货物或服务等方式赔付,也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尽管保险公司在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时,可以抵扣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保险赔付的方式,即从现金赔付转向货物/服务赔付。然而,这样的处理也许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赔付方式的保险产品相关增值税仍就总保费收入而征收的,并非针对“增值”部分。 尽管保险公司对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理赔相关的费用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一般的管理费用。识别和分摊用于赔付和理赔相关的费用,从系统和税务合规角度来看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 保险公司也需要管理与经纪人和代理人相关的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经纪人或代理人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保险公司更需要及时获得的保险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准确计算相关保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在增值税税制下,保险公司不能就经纪人或代理人扣除佣金或手续费之后的净额,而应当以保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以上这些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在合规方面会带来进一步的挑战。 新增值税法规并未对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再保险业务在实践中应当采用何种增值税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法。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初保将被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那么再保险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初保同样的税务处理。归根结底,这是一个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如前所述,出口金融服务并不普遍适用增值税免税,意味着像国际旅游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这样的产品,并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保险产品的消费地完全是在境外,仍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就显得很奇怪。尽管增值税一般规则中规定,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出口保险服务的法规很难满足这些情形。 大资管产品 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已经超过了法规规定更新的速度。新的增值税法规下也存在相同的情况,例如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到底该如何征收增值税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每个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是否应当分别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每个受托人或管理者为单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汇总计算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交易 新增值税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主要影响是,政府已决定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其收益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免税,一直被各界激烈讨论着。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尽管法规规定征收6%的增值税,事实上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法规规定下列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在营改增试点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然而,36号文将售后回租业务改为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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