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 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 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金融服务包括: (a) 贷 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 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b)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c) 保险服务-人身与财产保险服务。 (d)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当货物的出售方收取罚息或其他费用时,增值税处理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可能会使得纳税人重新“包装”该收费使其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6%增值税。但是,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之间往往有较强的关系,重新“包装”收费使其适用不同税率往往没有那么容易。简而 言之,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金融服务,那么就很难按照金融服务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数字支付服务(如微信或支付宝)以及虚拟货物的发展,更加突显了“金融服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第一部分 适用于(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一般政策 按季度进行申报 新政策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很多金融服务企业都在担心,如何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政策落地。按季度申报的政策,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方面的改造。 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除非另有说明,保险公司将按月申报增值税。 外币折算 我国许多金融企业都存在以外币计算的交易。考虑到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额的支付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计量,所以增值税政策制定了外币折算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以下任一种汇率,将其销售额转化成人民币:
金融企业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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