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现金折扣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处理采用总价法核算,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贷:应收帐款)。在以前,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明确规定。有争议的说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而现金折扣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明确现金折扣可以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对外资企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表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