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政策变化及对内资企业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④ 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⑤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业务宣传费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以后,除个别行业扣除比例降低外,绝大多数行业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部分费用扣除比例不变,但计算基数有增长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实施前,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2.5%(国发〖2006〗6号)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限额的,计税工资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应按计税工资限额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限额的,实发工资总额为计税工资总额,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并向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限额的企业而言,虽然扣除比例不变,但新政策提高了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的基数。

  (五)、部分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缩短

  1、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条例》实施之前,相关法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缩短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条例》的实施,缩短了汽车、地铁、轻轨等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及电子行业资产更新换代,推动该行业快速向前发展。

  (六)、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向可持续发展方面倾斜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对以下方面减免税优惠作出了规定: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下同)

  2、明确了免税收入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3、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的预提企业所得税所得,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

  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第二十八条)

  5、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继续放宽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

  6、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7、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

  8、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二条)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减免。(第三十四条)

  11、 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条例》对上述优惠政策作为进一步明确(略)。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对企业将产业结构向农业、民族自治地区、节能减排、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调整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二、有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增加的因素

  (一)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施行之前,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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