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以后,由于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凡发生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强调了特别纳税调整,增加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偷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共八条阐述了特别纳税调整。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交易的原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企业的义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形式: 1、加收利息并不予扣除。《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利息加成。《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延长了检查及税款追征期限。《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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