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政策变化及对内资企业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述法律及条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施行前后,有关税收政策有了较大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施行,将给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有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的因素

  (一)税率有较大幅度下降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照上述标准,大多数中小企业将被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总体来讲,因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由于税率的降低,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呈下降趋势,有利于企业修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

  (二)明确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1、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实施以前,税收法规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如下:

  (1)计税工资制。全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人均月计税工资限额*月数,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2)效益工资、薪金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在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3)提成工资、薪金制。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制。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5)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件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新的法律法规对工资、薪金支出作出统一,便于纳税人掌握,增加了部分纳税人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额。

  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后,简化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提高了捐赠支出的标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将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

  3、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实施以前,相关税收法规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广告费支出。

  ①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和服装生产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述扣除。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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