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会计科目“无缘”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晨光 人气: 时间:2016-08-22
摘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下面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 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下面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

  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会计科目: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会计科目: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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