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10-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减轻办税负担,优化办税体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局系统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享受本省范围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大类24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今后根据工作实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办税便利。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事项,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即可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到全省各个行政区域公告授权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依法办理本公告设定的省内通办事项。税务机关受理省内通办事项中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专用章。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五、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纸质资料自行留存备查,未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国税机关就地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需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后,可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七、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政策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9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安徽省国税局在税务总局所列通办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国税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了省内通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细化了省内通办的工作内容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深化征管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徽国税系统坚持便民办税原则,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告将省内通办工作各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省内通办的适用范围 安徽省国税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可以在安徽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明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理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选择了7大类,共计24个事项纳入省内通办。具体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具体事项在附件中有详尽列举。 (三)省内通办的相关业务规范 1.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纳税人无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均按照《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报送资料,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统一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2.网上办理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办理。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事项需使用税务数字证书(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可在所属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3.网上办理资料管理。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自行留存备查,未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涉及税款缴纳的处理。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事项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5.不列入省内通办的情形。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后,可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 三、运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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