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政策解读 依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二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41号)要求,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1《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2此次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减少土地级次。我市土地等级由原来的六级调整为五级,原六级、五级土地合并为五级土地。 (二)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原一级至五级土地范围适用的税额标准均有降低,原六级土地合并到五级土地后税负不变。 (三)对工业用地设置税收优惠。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新税额标准的50%左右。 3政策具体如何调整? 一是降低税额标准。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0、21、13、9、5、3(单位:元/平方米)调整为15、12、9、6、3(单位:元/平方米)。 二是给予工业用地税收优惠。五级土地中的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分别为8、6、5、3、2(单位:元/平方米)。 三是减少一级土地范围。结合我市近几年各区域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等因素,统一东门片区的税额标准,将东门商圈的土地(解放路、新园路、晒布路、东门中路、东门南路、嘉宾路、金塘街围合范围)等级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由于此次调整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因此,除原六级、五级土地合并外,其他各档范围的土地等级原则上不上调。 4《公告》对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公告印发前已多缴相关税款,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2017年已经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直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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