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年22号文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应交增值税各专栏在期末必须结清。 上次二哥发了一篇讨论文章,发现在现实工作中,大家的处理方式都不同,有直接把各专栏期末余额通过红字或者相反会计分录结清的,也有不管它,直接通过财务软件期末结账结转到下一年期初的。 点击查看>>>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处理,你认真思考过吗? 其实从账务清晰的角度,我个人更偏向结清的处理方式。 我知道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单位,一年下来,应交增值税各栏目的累计金额是非常大的,有些甚至是上亿元,如果一直滚动到下个会计期间,那么日积月累,科目余额表上就显得特别突兀,而且,如果是一个平时基础工作做的不扎实的单位,完全会发生这个科目的数据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异巨大,而且没有任何台账查询差异原因,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谁都说不清。 所以,一方面平时做纳税申报的会计需要按月核对申报表和会计科目的差异,做好备查,另一方面,最好在年末时候,将应交增值税的各个专栏做一个了结,让其不再滚动到下一个期间,和下一个期间的发生额搅在一起,要知道,这些都是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才能谈管理,不然那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事情。 具体怎么做?二哥以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展示一下,如有不足,欢迎留言讨论,交流使人进步。 1、A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2018年10月采购货物认证抵扣进项税200万,出库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00万,没有其他事项 分录如下,注:这里二哥分录都简化处理,仅列示增值税相关。 采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 贷:银行存款 200 销售: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月末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200=-100,未实现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后体现的是当期留抵100,留作下期继续抵扣。 账务上不再做任何处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来看看各专栏的情况。
借方用负数表示,贷方用正数表示,我们可以从表格看出,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是借方100,相当于留抵扣。那么其实应交增值税各专栏的余额是没有清理掉的。 2、2018年11月,A公司采购货物认证抵扣100万,当期出库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0万,没有发生其他事项。 分录如下,注:这里二哥分录都简化处理,仅列示增值税相关。 采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银行存款 100 销售: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月末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300-(100+100)=100,好了,本期算下来应该缴纳100的增值税。那么申报表填写后会产生相应100的增值税,账务上也需要做一个处理,注意,按照22号文的规定,当期产生增值税是通过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 次月缴纳增值税时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这个时候,我们再看来看看各专栏的情况吧。
借方用负数表示,贷方用正数表示,我们可以从表格看出,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是0,本期把税交了,应交增值税余额是0了。但是这个时候问题关键来了,各专栏的累计余额并未清零,只是有些是借方余额,有些是贷方余额,然后累计起来,如图所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简单,那就是22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产生的增值税是通过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而不是通过这样来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 假如,12月并未发生任何其他业务了,那么这个11月的数据就是全年的结果。 那么个人建议12月通过红字或者相反会计分录把专栏余额对冲。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 这个时候,我们再看看各栏目的余额情况。
借方用负数表示,贷方用正数表示,我们可以从表格看出,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是0,专栏的余额也清零了。那么财务软件期末结转到下期时候,这些栏目的期初数都没有了。 轻装上阵。 当然,上述情况是理想的,实际中,可能期末是存在留抵的,也就是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不是零,而是借方数。那么我们可以只冲减部分,剩下的进项税专栏金额即可。 比如,假设10月的结果就是最后全年的结果,也就是留抵扣100。那么我们需要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下期期初,只有进项税专栏有100的余额。应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也是借方100。
最后说明,当然,上述分析都是以最通常的业务做分析,实际中有些纳税人还会涉及其他专栏,那么道理都是一样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