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免税相关信息,同时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和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减税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计算资料及其他备查资料。 五、《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危险废物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确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有关规定确定。 八、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废气、污水排放口,应按实际排放位置确定排放口进行申报。 九、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执行。 十、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现将《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主要是沿循了本市国地税机构合一的办税体制,纳税人不同税种涉税事项均由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三)《公告》第三、四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申报,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简化报送申报资料,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年存栏规模大于100头牛、500头猪、30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