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闽人社文[2021]7号 2021-01-15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促进机制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不断催生发展新动能。围绕扶持青年创业和助力初创企业成长一个主攻方向,抓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返乡入乡人员创业两翼发力,强化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载体平台培育、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三方面建设,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统筹用好创业支持资金,激励创业创新,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筹集分配 2021-2025年每年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每年年初,省级财政在人大批准预算后,创业支持资金根据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随同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对创业支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省级财政将追减该地区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地区。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创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支持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发展公共创业服务,支持公共创业平台建设、公共创业服务补助、政府购买创业服务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鼓励劳动者创办经济实体,重点孵化项目培育、初创企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提高初创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一)支持创业平台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支持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指导,组织认定一批有当地特色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获评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可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省级定期组织认定一批省级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示范基地,对获评省级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补助,具体认定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执行。 (二)支持初创企业 2.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资助。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支持各地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的,各地可按该企业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三)支持个人创业 5.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在闽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选,省级每年择优扶持一批项目,分别给予3-10万元不等的资助,资助总额500万元。各地可参照省级优秀创业资助项目做法,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支持创业服务 6.公共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各级组织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 7.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公共创业服务补助、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可在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占比不超过10%。 劳动者在享受上述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各地可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确认就业凭据。 上述所列项目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统筹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结合实际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激励更多的人勇于创业、善于创新,促进“双创”事业蓬勃发展。 (二)强化政策协调联动。各地要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各项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建立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开展政策落实督查督导机制,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 (三)抓好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创业支持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 《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促进机制的部署,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明确资金渠道及分配方法。2021-2025年每年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每年年初,省级财政在人大批准预算后,创业支持资金根据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随同就业补助资金明确下达。 二、完善部分政策规定。一是根据近几年各地开展情况,进一步细化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资助,明确各地可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二是目前,我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有所区别。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为正常经营1年以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为便于各地执行,将经营年限统一为6个月以上。三是细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条件,明确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的。四是明确劳动者在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可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确认就业凭据。 三、细化资金使用范围。一是明确各地可参照省级优秀创业资助项目做法,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是明确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可在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三是支持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事务代理、咨询指导等有关创业服务,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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