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专门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C.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D.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E.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F.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帐); G.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C.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D.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F.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G.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H.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B.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C.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0.8微米(含)或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C.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D.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F.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G.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H.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定期减免税,但需要按规定每年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C.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D.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F.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G.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H.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C.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D.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E.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F.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G.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定期减免税,但需要按规定每年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8.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C.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D.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F.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G.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H.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定期减免税,但需要按规定每年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9.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C.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D.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依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二类条件指:“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依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三类条件指:“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10.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C.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二类条件指:“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定期减免税 12.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B.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C.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1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B.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C.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D.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F.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G.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B.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C.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D.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E.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5.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C.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B.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C.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D.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E.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F.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1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B.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C.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D.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B.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D.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E.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C.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B.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C.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D.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E.《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F.《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9.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B.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C.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备注:本优惠事项属于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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