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8]19号 2018-06-25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税[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2018年7月申报期开始免征,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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