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享受有关优惠税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13号 2004-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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