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13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享受有关优惠税率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4-29
摘要: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享受有关优惠税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13号      2004-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已陆续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第78号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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