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98号 2004-03-26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26日 税 屋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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