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做好对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的指导、解决和反馈,确保将政策落细落实执行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各项经办服务工作,有效提升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的范围、期限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政策执行期为应缴费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报、免申请,经市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关于企业类型的认定 市社保中心依据市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以及省、市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单,分类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企业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企业类型按照参保人数指标确定。 对企业类型划分提出疑义、企业类型难以确定的单位,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后,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或核实确认。 大型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报市政府最终审定,经审定的大型企业名单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征。 三、关于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中心重新核定单位应缴额,明确认定应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减免部分金额,可在2020年3月进行冲抵,冲抵剩余部分一次性退回。2020年2月份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按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度后,与3月份应缴额度一并征收,对2月份应缴部分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当前及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申请由参保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市税务部门征求并根据市人社、财政、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认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答复。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企业按本单位人均欠缴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其还欠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宁人社〔2020〕19号)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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